向外国无形服务征收消费税可行吗?

尽管数据显示我国的经济的确有所增长,但是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基层国人,并没有活在梦中,也没有装睡却一直体验到经济压力。当然,我们也非常庆幸和感恩,因为我国的经济状况比上不足,比下有余。开源节流必然是每个人、每家公司以致每个国家的当务之急。关税局总监最近就表示,政府将修正2014年消费税法令,准备向涉及国内数码经济领域的外国公司征税。修正案针对的是无形(业界统称虚拟)的服务而非实体商品,尤其是商业对顾客(B2C)的数码经济模式。

首当其冲的是国际 IT 巨擘,如谷歌(含优管Youtube、位智Waze等服务)、脸书、淘宝等提供的网络服务,也包括了其中的广告服务。关税局总监的解释是,这些外国 IT 巨擘直接向客户提供各种无形/虚拟服务,客户直接以信用卡付费,并在我国境内使用有关的服务。此举已经符合征收消费税的条款。政府为国家开源节流,我们当然无任欢迎。但是,这种依循古老(用“传统”似乎不太适合)概念的思维模式,好像不太可能在目前的地球村时代中实现。

首先,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成立多媒体超级走廊(MSC)时,政府就制定了10大保障条款(BoGs),其中一条是保证具MSC资格的IT公司,为期首10年100%豁免缴税。是的,公司缴税和帮政府征收消费税,是两大不同的税务。我们来谈谈,所谓的“客户在我国使用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”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。

外国 IT 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,大部分都是免费的,若用户要更多的进阶功能和服务时,才须付费购买。以谷歌的Gmail为例,这项电邮箱服务,是免费开放给全世界用户使用。如果谷歌提供的总额15GB储存空间不够用,用户才须额外付年费购买更大的储存空间。大马用户虽然用的是谷歌的电邮服务,但是付费买的却是储存空间,况且谷歌的储存伺服器和超级数据库遍布全球(皆是保密地点以防突袭与破坏),请问政府该如何征收消费税?

再说,如果以用户在我国境内使用有关的电邮服务即应征收消费税,但是,谷歌电邮服务是可以在全世界有网络连线(大概190多个国家)的地方通过云端使用的,即使政府强制征税,谷歌也可强辩政府只能征收190多分之一的消费税罢了!单单只是一个小小的电邮服务,就已经揭露了各种征税难题,试问政府如何耗费大量人力资源去鉴定及计算众多外国 IT 公司数以万计无形服务的征税额?

关税局与其自讨苦吃,不如向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(MCMC)学习。 MCMC于2002年就制定了一套“普及服务条款”(Universal Service Provision,USP)基金,规定所有申请通讯频谱和执照的电讯商和互联网服务公司,每年必须缴交一笔定额款项,充作USP资金。 MCMC将善用这个基金,在国内尤其是商业利益不大的偏远地区,推广电讯通讯及互联网服务。截至2007年,政府用USP基金建立了657间1Malaysia互联网中心,2009年共建了1000座通讯塔,2010年共建立了120间迷你社区宽频中心,也为政府供应了160多万部1Malaysia Netbook上网本。

这类取之于社会,用之于社会的强制“征税”,永远比加重人民负担来得好。所谓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!关税局不如先试试改变不合时宜的观念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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